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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3 9:48:02

19年社区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附全文+解读)

按照《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要求,根据《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编写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


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专家队伍,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评价指南要求,开展自评,查找不足,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模式,改善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机构管理,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开展情况和评价指南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关建议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要点解读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评价指南》),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评价指南》制定的背景


为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能力和质量,2018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明确了《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以下简称《服务能力标准》)。为方便各地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标准,我委启动了《评价指南》的编写工作。《评价指南》是对《服务能力标准》的细化和说明,更加细致具体和可操作,有利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照整改和提升。


二、《评价指南》制定的过程


《评价指南》由中国社区卫生协会、中国农村卫生协会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牵头组织,采取分工协作与集中研讨的形式开展编写,共组织了来自医疗机构管理、医疗质量、中医药、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公共卫生、卫生计生监督、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领域的专家110余人。期间,《评价指南(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反馈200余条,其中大部分意见予以采纳。


三、《评价指南》框架


按照不改原文、不变原意的原则,《评价指南》严格遵照《服务能力标准》的条款和内容编写。以《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19年版)》为例,全文分4章,分别为功能任务和资源配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管理和综合管理,包括基本条款88条、推荐条款12条。《评价指南》各条款包括指标说明、评价要点、要点解释和评价方式方法,对每条条款的意义进行了说明,对各条款所包含的若干评价要点进行逐条解释,并逐一提供评价方式方法。为方便使用,个别条款提供了清单列表,包括基本设备和中医药服务设备清单、主要设备统计表、识别和初步诊治病种统计表、卫生技术统计表、检验检查项目统计表、基本药物配备清单等。《评价指南》在每个章节后提供了该章节所引用的参考文献条目,便于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学习和掌握。


四、关于《评价指南》的使用


《评价指南》主要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考使用,可以作为制定地方指南、专家现场复核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评自建、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的工具书。各地在应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基层卫生健康司,我委将根据工作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2019 年版)

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配备合理、适宜的医疗设备,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提供公平可及、 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的保障。


【A】全部配备CT、急救型救护车、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B】全部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电图机、空气消毒机、麻醉机、胃镜、呼吸机,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C】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 30 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配备“下表中基本设备和中医药服务设备清单”中的90%以上的基本设备,并配备6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 (2019 年版)


医疗设备配置标准


配备合理、适宜的医疗设备,是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9 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分级诊疗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提供公平、可及、 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的保障。 


【A】全部配备空气消毒机、呼吸机、动态心电监测仪、动态血压监测 仪,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B-1】配备与诊疗科目相匹配的其它设备。 


【B-2】全部配备DR、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血凝仪、十二导联心 电图机、心电监测仪、远程心电监测仪器,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 


【B-3】配备一定数量基于信息化的便携式出诊设备和出诊交通工具。 


【C】参照《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 知》(卫医发〔2006〕240 号)要求配备相关设备,配备必要的中医药服务设备。配备“下表中基本设备和中医药服务设备清单”中的90%以上的基本设备,并配备6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则认为符合此指标要求。